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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被單位要求“認定工傷先簽免責協議”,協議是否有效?
    作者:鄒倜然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發布時間:2022-06-23 16:55:00 瀏覽量:

    員工被單位要求“認定工傷先簽免責協議”

    法院認定該協議對員工法定權益產生實質性損害,應屬無效


    發生工傷后被單位要求簽免責協議,王某訴至法院后終于拿回工傷理賠款。日前,記者從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件。


    2021年5月的一天,玉環某潔具公司員工王某在工作時,左腳腳趾不慎被翻斗車上的水箱壓傷致粉碎性骨折。事后,該公司給王某提供了一份“工傷認定后免于追究其責任”的協議,并表示“不簽,就不幫你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公司為王某申報工傷后,一切賠償都由社保認定,賠償款直接打到王某銀行卡賬戶,其他費用與公司無關。協議簽署后,王某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及本次事故向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5月13日,王某簽訂了該協議。隨后,公司為王某申報工傷并獲認定。10月,王某傷勢經臺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


    工傷認定后,公司遲遲未給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對賠償費用也只字不提。2021年年底,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先前協議中約定“所有工傷賠償由社保認定后歸王某,公司不承擔任何費用”為由,將申請退回。


    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議無效。


    庭審現場,該公司表示:該協議的簽訂,是原告在自愿的前提下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并不存在脅迫、顯失公平等情況,該協議合法有效。


    玉環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職工受到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承擔職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以及因工致殘解除合同后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協議排除了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對原告的法定權益產生實質性損害。


    法院還認為,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對權益的放棄,但權益的放棄必須具體、明確。本案協議中約定“社保認定的所有賠償款將直接打到王某銀行卡賬戶中,其他費用與公司無關”,可以看出,其并沒有對原告已產生或將來可能產生的某項具體損害費用的放棄進行明確約定,而是完全從被告公司一方的利益出發,將被告申報工傷的法定義務作為條件由原告簽署。在事實上對原告權益產生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原告有主張撤銷或確認協議無效的救濟余地且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否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平、法治的價值取向相悖。而且,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本案爭議協議內容旨在排除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在工傷賠償上依法應承擔的部分,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該案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法官建議雙方進行調解,被告同意支付賠償費用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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