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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提供就餐,職工卻私自外出就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金昌司法 發布時間:2022-06-20 20:02:00 瀏覽量:

    上班期間,單位已經為職工提供就餐服務而職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外出就餐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借助今天這個案子,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顧:

    張某系某廠職工,上班時間為早8時到晚8時!赌硰S員工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倒班員工要求在廠區食堂就餐、送餐或自帶飯,嚴禁外出就餐,就餐時應確保崗位有人負責。某廠為方便職工就餐,在廠區設置了職工食堂。張某于某日11時50分左右在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騎電動自行車擅自離開廠區外出就餐,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后張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工傷,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正確,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認為中午11點50分是就餐時間,在該時間段內外出就餐,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遂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訴。


    問題來了:

    張某外出就餐是否為上、下班途中?其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答:不屬于。


    法官分析:

    張某工作時間為早八點至當日晚八點。按照《某廠員工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倒班員工要求在廠區食堂就餐、送餐或自帶飯,嚴禁外出就餐,就餐時應確保崗位有人負責。張某對該管理辦法進行過學習并簽字確認,應當知道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本案中,單位提供食堂就餐服務、允許送餐或自帶飯,其目的是為了職工補充體力從而保障后續工作,是長時間工作的生理需求,且在就餐時間段內張某工作的車間機器不停止運轉,持續生產作業,工人在輪換就餐后需回到崗位繼續工作,因此,上班期間的就餐時間屬工作間歇而非下班時間。單位又實際為職工提供食堂就餐服務。張某在上班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外出就餐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關于張某提出的員工就餐時間外出就餐,在合理就餐點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認定,應當結合張某作為車間從事生產操作工人這一職業的特殊性來綜合判斷,發生交通事故當天張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基本固定,應當是在廠區內。上述條文所提“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張某外出吃飯的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系在廠區外,非工作場所內,且張某受傷也并非為了完成工作任務的目的,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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