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出現意外,屬于工傷嗎?
作者: 來源:法治網 發布時間:2022-05-05 11:14:00 瀏覽量:
勞動者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很多單位采取了更為靈活多樣的工作方式,例如居家辦公、彈性辦公等,因此在工傷認定方面,涌現出了許多新問題。今天,京小槌就和大家一起了解有關工傷認定的法律知識。
案情回顧
竇某生前為某銷售公司員工,工種為銷售業務員。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公司要求竇某以在家辦公的方式開展工作,從2021年2月14日至事發當日,竇某一直在家通過線上方式與客戶溝通發貨及對款問題。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竇某向客戶網上介紹公司情況,下午5:22左右,竇某突發疾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后,竇某家屬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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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許多用人單位積極防疫、響應號召,要求職工彈性工作、居家辦公。此種工作模式下受傷或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傷,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綜合《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來看,認定工傷的三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居家辦公的特殊點在于工作地點與生活場所高度混同。若勞動者是根據單位的要求居家辦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家”可以視為工作地點,這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竇某系根據公司要求居家辦公,病發時竇某仍在履行工作職責,所以其所處的“家”的場所應當視為工作場所,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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