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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上崗第一天猝死,公司15分鐘內趕緊參保繳費,還來得及嗎?
    作者: 來源:勞動法庫 發布時間:2021-08-19 15:35:00 瀏覽量:

    小編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本案中公司在員工猝死后15分鐘內即辦好了社保增員手續,員工工亡待遇是否由社保中心支付?請看案例!


    王榮耀系北京某城公司員工。2019年5月15日,王榮耀上班時突然發生暈倒,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王榮耀為猝死,死亡時間為2019年5月15日9時16分。


    公司趕緊在網上為王榮耀申請了社保增員(五險同增),申請操作時間為2019年5月15日9時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榮耀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頭申請王榮耀的工傷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社保中心履行職責,按照工傷賠償標準向其支付王榮耀的工傷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審判決:社保增員手續和社保費用系發生工傷后辦理和繳納的,不符合支付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社保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對此各方意見不一。


    公司認為,2019年5月15日為王榮耀正式上崗日,其于5月15日當日為王榮耀辦理社保增員符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時間要求,社保中心依法應當支付王榮耀的工傷待遇。


    社保中心認為,王榮耀去世時間(2019年5月15日9時16分)在前,公司為王榮耀辦理社保增員時間(2019年5月15日9時31分)在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申請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不屬于新發生的費用,因此公司申請支付的內容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故未核定支付。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本案中,王榮耀發生工傷時,公司尚未為其辦理社保增員及繳納社會保險,相關社保增員手續和社保費用系王榮耀發生工傷后辦理和繳納的,故社保中心認為公司申請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復,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工傷發生的時間是社會保險的空窗期,我司在員工上崗日辦理了社保增員手續,社會機構應予核準支付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與王榮耀簽訂勞動合同,王榮耀于同年5月15日正式上崗,同日公司即為王榮耀辦理了社保增員手續。公司已在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范圍內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是完全合法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所述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


    2、公司在為王榮耀辦理社保增員過程中并無過錯,也沒有惡意騙取保險待遇的主觀故意。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保護守法者的權益,才符合工傷保險法律有關分散守法的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的價值取向和意義。本案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時間不應以繳費時間為準,應當以用工時間為準,王榮耀工傷發生的時間是社會保險的空窗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核準支付。


    二審判決:社保中心對參保繳費前因工傷產生的費用不具有支付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負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且職工在繳費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


    如職工系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那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王榮耀死亡時公司尚未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王榮耀的視同工傷屬于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事故的情形,社保中心對參保繳費前因工傷產生的費用不具有支付義務。


    因此,公司向社保中心提出核定支付王榮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王榮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申請再審:我司是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的工傷保險手續,不存在騙保的故意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我司是在法定期限內為王榮耀辦理的工傷保險手續,不存在騙保的故意,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社保中心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高院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判令社保中心依照工傷賠償標準支付職工王榮耀的工傷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社保中心答辯稱,王榮耀是先死亡后申報的工傷保險,死亡撫恤金等費用自該員工死亡時就已經產生,公司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故終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高院裁定:王榮耀死亡時公司尚未參保,相關待遇不屬于“新發生的費用”范圍


    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本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王榮耀死亡時公司尚未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司本案訴請社保中心給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上述規定所述的“新發生的費用”范圍。故終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公司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京行申106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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