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墜亡15個月后,黃亞超仍然沒有等來社保行政部門的一紙工傷認定決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門兩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兩次被法院撤銷。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門第三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黃亞超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9月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社保部門不認定——訴訟——再次不認定——再次訴訟”,黃亞超為兒子打的工傷認定官司似乎陷入了“死循環”。如今,讓黃亞超彷徨不安的是,如果法院第三次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社保部門仍然不認定他兒子墜亡屬于工傷,這場馬拉松式的行政訴訟是不是還要無休止地進行下去?
無獨有偶,近年來類似案例時有發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然而,一些行政機關對于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判決未能給予尊重和履行,而是任性地進行抵制,堅持不認定工傷。甚至有某地社保部門在向當事人發出撤銷不予認定通知的當天,就重新作出一份幾乎一模一樣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從表面上看,工傷認定的循環往復,源于司法裁判、行政認定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同。有觀點認為,“司法裁判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益而較為寬松把握工傷認定的內涵,社保行政部門傾向于嚴格把握工傷認定的標準”。然而,如果規則明晰,對于一個問題就不會存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工傷認定在法院和社保部門之間形成“拉鋸戰”,關鍵在于工傷保險相關規則籠統模糊,導致各方對規則的理解出現分歧。
當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規定得不夠細致,頂層設計不明確,滯后于工傷保險實踐發展,導致各方在工傷認定上分歧不斷,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是基層社保部門和法院之間容易各執一詞,不同地方社保部門的認定往往也莫衷一是。比如,疫情發生以來,居家辦公成為常態。同樣是居家辦公猝死,有的地方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有的地方則不予認定。有關部門應通過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等形式,進一步厘清工傷認定標準,消除模糊地帶,為基層提供統一的操作細則,“一把尺子量到底”。
此外,解決工傷認定的“死循環”問題,還必須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遏制少數社保部門濫用職權行為!缎姓V訟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指出,“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鄙贁瞪绫2块T在被法院判決撤銷后,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對此,法院應依法采取罰款等懲罰措施,向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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